快递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A、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B、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C、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D、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发布时间:2023-07-26 12:10:07
A、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B、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C、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D、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