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情形( )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发布时间:2023-07-25 23:06:26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