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以书面形式答复; A、1个月内B、3个月内C、5个月内D、一年内 发布时间:2023-07-25 21: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