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 )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制定或者修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 A、6个月B、3个月C、1个月D、1年 发布时间:2024-07-30 16: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