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 A、一百万元B、三百万元C、二百万元D、五百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26 1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