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11 20:39:3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