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A、10% B、20% C、40% D、30% 发布时间:2023-07-26 00: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