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的罚款。 A、1万元B、10万元C、100万元D、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26 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