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老物业交接,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 )备案。 A、居民委员会B、镇人民政府C、街道办事处D、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3-07-26 12: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