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A、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B、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C、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D、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发布时间:2023-07-24 20: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