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A、中止计算 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 发布时间:2023-07-26 00: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