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
A、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B、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C、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D、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F、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发布时间:2024-10-18 13: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