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情况属于非法行医的是
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个人诊所对社会提供治疗
B、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医院派遣实施会诊
C、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异地行医
D、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或进修学习中异地行医
发布时间:2023-07-24 20: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