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建设局于2020年7月颁发给甲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某房地产公司在甲县某路东段开发房地产,某房地产公司开工建设后,在2021年3月向甲县建筑设计院发公函,将某路东段原有的面积基础上向右再移出30米,在某路东段右移30米上的房屋所有人乙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和甲县建设局侵权,遂诉至法院。被许可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无效,构成侵权,与建设局颁发的行政许可范围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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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5 1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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