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地方志分为(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B、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C、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D、乡(镇)编纂的地方志 发布时间:2023-07-24 2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