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其所欠乙公司购货款45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协议,甲公司以其产品抵偿债务;甲公司交付产品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甲公司已将用于抵债的产品发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用于抵债产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350万元。甲公司对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
A、40.5万元
B、100万元
C、120.5万元
D、18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25 21: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