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B、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
C、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D、不能提供外诊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文书、发票等资料,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发布时间:2023-07-25 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