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危害预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19 12:47:36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危害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