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 在例行核安全检查开始前( ) 将检 查的目的、要求和日期通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 A、7天B、10天C、15天D、一个月 发布时间:2024-09-20 06: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