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2.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3.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4.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
A、124
B、234
C、1234
D、34
发布时间:2023-08-08 1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