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A、单位和个人B、个人C、单位D、公民 发布时间:2023-08-11 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