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A、安全技术检验机构B、排放检验机构C、生态环境执法机构D、综检机构 发布时间:2023-09-14 11: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