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A、支取现金B、存储现金C、存取现金D、外汇结算 广西普法云 发布时间:2024-10-30 23: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