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A、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的
B、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C、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D、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10:22:15
A、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的
B、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C、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D、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