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真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为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C、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D、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14 09: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