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经营的饭店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甲县消防救援大队受案后,指派消防监督员李某、吴某调查,拟责令该饭店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孙某向甲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听证,大队长马某指定大队另一监督员刘某主持听证。本案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 A、孙某B、李某C、吴某D、马某 防火监督 发布时间:2023-09-11 15: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