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 ),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州)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市(州)人民政府即收即转,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
A、5000万元及以上
B、5亿元及以上
C、500万元及以上
D、50万元及以上
发布时间:2023-07-25 22: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