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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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6 14: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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