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依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激结论之日起()工作目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怪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B、七个C、十个D、十五个 发布时间:2024-06-22 21: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