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停业、歇业预计超过()日的,应当自停业、歇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A、十五B、二十C、二十五D、三十 发布时间:2023-07-25 15: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