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该约定的工期为30个月,工程造价为8亿元(不含税价)。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与完成时进行竣工结算,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析该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2X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该约定的工期为30个月,工程造价为8亿元(不含税价)。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与完成时进行竣工结算,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析该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发布时间:2024-09-28 23: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