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列可以担任乡、民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员有( )。
A、本乡、民族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B、本乡、民族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C、在本乡、民族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D、上级委派的人员
发布时间:2023-07-24 20:36:28
A、本乡、民族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B、本乡、民族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C、在本乡、民族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D、上级委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