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B、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C、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D、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18: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