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9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9条)
发布时间:2024-08-11 22:05:17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