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那些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五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B、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C、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D、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发布时间:2023-08-15 1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