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病人抢救护理制度》规定: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等应详细、及时、正确记录,因抢救患者不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内补记,并加以注明。 A、4小时B、6小时C、8小时D、12小时 发布时间:2023-07-25 07: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