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A、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B、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C、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成员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