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 A、某企业员工李某破坏本企业防爆报警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B、某煤矿企业为逃避监管, 发布时间:2024-06-19 08: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