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A、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B、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C、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D、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发布时间:2024-03-27 11: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