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B、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C、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D、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发布时间:2023-07-26 14: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