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对在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机关是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医疗机构C、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D、各级科技管理部门E、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3-07-26 08: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