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下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说法有误的是:()
A、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B、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C、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D、税务机关不必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