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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A、正确
B、错误
发布时间:
2023-09-15 08: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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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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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3.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4.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5.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
6.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7.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 )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哪些判项?( )
9.
人民法院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通知()参加审理。
10.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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