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甲驾驶小轿车,因突发疾病停车后“打的”去医院。因甲的汽车妨碍交通,县公安交通管理局派车将甲的小轿车拖到交管局院内。甲从交通局取车时发现小轿车因拖车发生损坏。甲单独就损失弥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驳回起诉时,不可能采用下列哪
A、甲不具备原告资格
B、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损害是甲的行为导致的,国家不应承担责任
D、请求的程序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3-08-27 09: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