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企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A、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B、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C、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D、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发布时间:2023-08-11 14: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