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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缴;调查管理人员;立即搬离
B、收缴;整改;责令停止使用
C、留存;整改;责令停止使用
D、留存;调查管理人员;立即搬离
【来源】《保密法》(2024年版)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