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A、45日B、60日C、20日D、30日 发布时间:2023-07-26 1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