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
A、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
B、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药品研制机构
C、刚刚开办并正在申请药品上市的药品生产企业
D、首次申请药品上市的药品研制机构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