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30日公告。( )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30日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1-25 13: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