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罚款:( )①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④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⑤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A、①②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⑥
D、②③④⑤
发布时间:2024-09-12 09:26:48